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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中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5-09-17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信息网络中心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秩序,增强依法用工意识,确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网络中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精神,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根据需求,依法聘用,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需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信息网络中心须提前将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并说明聘用理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信息网络中心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我部门将和临时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九条 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招聘人员,由信息网络中心与其签订《信息网络中心临时人员聘任合同书》。劳动合同内容需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及时与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可以按市财政拨付标准或根据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与聘用人员协商而定,但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享有法定的节假日、病假、事假等休息待遇。

第五章 临时聘用人员基本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临时聘用人员考勤由部门相关职工进行登记手续,不得发生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无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和贻误工作现象,认真参加信息网络中心各项活动、会议。

第十四条热忱服务师生,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学校和各单位、各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

第六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可口头向部门领导提出;请假一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西安科技大学请销假审批表、备案表》,附上应缴的佐证材料,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紧急事故(事件),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电话请假,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招聘和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否则发生劳动及其他纠纷,由用人部门负责,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必须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要建立完善临时聘用人员岗前培训、计生检查、安全保密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奖惩等各项制度,切实了解和掌握临时聘用人员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者,我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临时聘用人员离职办理

第十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结束聘用前一周,应向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人说明离职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部门递交临聘结束申请,同时做好工作移交,办好离职手续。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可依据部门的发展和学校的实际需要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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