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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4-03-01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加强西安科技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的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为我校信息化管理、教学、科研提供可靠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科技大学计算机校园网是我校信息化管理的计算机网络,是为我校各单位及各类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现代化管理、教学、科研及接入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及中国公众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基础平台。

第三条 西安科技大学网络中心是我校计算机校园网建设规划及运行维护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计算机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关系到我校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学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网络的可靠运行及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我校校园网安全管理在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西安科技大学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六条 对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网络中心依照情节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三、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入校园网的;

四、任何用户以各种方式非法登陆、扫描、侦听、攻击校园网的;

五、盗窃、破坏网络设施的;

六、未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合法IP地址或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及口令的;

七、私设代理服务器或未经允许利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九、利用网络盗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资源的;

十、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任何用户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应自觉抵制并及时上报网络中心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责任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络资源的安全管理,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各单位须设立网络安全员,具体负责单位内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本单位网络设备进行防杀病毒及下载系统补丁工作,同时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九条 设置在各单位的校园网网络设备,由相关单位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设备或私自更改网络配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确需对网络设备进行操作的,须报校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校内施工涉及到网络线路时,须保证网络线路的安全。在施工中造成网络线路损坏的,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三章 接 入 管 理

第十二条 西安科技大学校园网接入用户范围为校内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网络主干、主节点、接入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首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表注册,落实网络终端管理责任人,经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方可接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需建设本单位计算机局域网并接入校园网时,其建设方案、技术文档、管理文档须报网络中心审批与备案,明确单位责任人,并按要求填表注册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六条 校内网吧、机房上网实行统一管理,由具体部门提出申请,经网络中心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网络中心提供单独通道接入网络。

第十七条 用户变更时,需及时通知网络中心,若因所报内容虚假或变动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负;用户销户时,需到网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将网络权限资源转让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注册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设立提供各类网络服务(含代理服务)的服务器,如有特别需要提供的,必须经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并在网络中心填表备案。凡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具备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可依据网络的发展和学校的实际需要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科技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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